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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說明 – 星級版每日計息系列

例子2 - 星級版每日計息系列

在參考比率及上限參考比率均適用之情況下

表二

分派期間   贖回日期      分派期間開始日    
(包括該日)
分派期間結束日     
(包括該日)
分派比率  
1 21/02/08 20/11/07 21/02/08 Y%***
2 21/05/08 22/02/08 21/05/08 Y%***
3 21/08/08 22/05/08 21/08/08 Y%***
4 21/11/08 22/08/08 21/11/08 Y%***
5 23/02/09 24/11/08 23/02/09 Y%***
6 21/05/09 24/02/09 21/05/09 Y%***
7 21/08/09 22/05/09 21/08/09 Y%***
8 19/11/09 24/08/09 19/11/09 Y%***

*** 各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等於面值乘以適用分派比率(「Y%」),而Y%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Y%  =  (參考比率  x 下限範圍累計日數 
總日數
 ) + (  上限參考比率  x 上限範圍累計日數
總日數
 )

 上述公式中 :

  • 「下限範圍累計日數」指在有關分派期間掛鈎證券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定界價但低於上限定界價之總營業日數;
  • 「上限範圍累計日數」指在有關分派期間掛鈎證券收市價等於或高於上限定界價之總營業日數;及
  • 「總日數」指有關分派期間之總營業日數。

情況一 ── 於贖回日期取消單一「可贖回」ELI:

假設於首個贖回日期(2008年2月21日),滙控股份之收市價為143.00港元,高於贖回行使價(141.20港元),則單一「可贖回」ELI將於首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

假設滙控股份之收市價於第一個分派期間共63個營業日中,

(a) 有5個營業日等於或高於定界價但低於上限定界價;及
(b) 有58個營業日等於或高於上限定界價。

投資者於首個贖回交收日期(2008年2月25日,即首個贖回日期後2個營業日)將有權收取:

1. 分派款額:

2,920.63港元=100,000港元x (2.00% x (5 ÷ 63) + 3.00% x (58 ÷ 63));及

2. 贖回證券數目:即於首個贖回日期價值相等於贖回價值之滙控股份數目(或發行人行使酌情權支付按照贖回日期滙控股份之收市價計算之現金),計算方法如下(下調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 贖回價值
滙控股份於首個贖回日期之收市價

 = 100,000港元
143.00港元

 =   699.30股滙控股份

發行人可以現金或作實物交付結算299股不足一手之證券,而當中0.30股零碎滙控股份則以現金結算(為0.30股滙控股份 x 滙控股份於首個贖回日期之收市價 = 42.90港元)。

情況二 ── 於到期時終止單一「可贖回」ELI:

假設在第一及第二個贖回日期(分別為2008年2月21日及2008年5月21日),滙控股份之收市價為140.00港元及139.00港元,低於贖回行使價(141.20港元),則單一「可贖回」ELI不會於第一或第二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

假設:

(a) 滙控股份之收市價在第一個分派期間共63個營業日中,
      (i) 有5個營業日等於或高於定界價但低於上限定界價;及
      (ii) 有58個營業日等於或高於上限定界價;及

(b) 滙控股份之收市價在整個第二個分派期間共59個營業日中低於定界價。

投資者將有權收取:

1. 於首個分派日期就首個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
2,920.63港元= 100,000港元 x (2.00% x (5 ÷ 63) + 3.00% x (58 ÷ 63));及

2. 於第二個分派日期就第二個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
0港元=100,000港元 x (2.00% x (0 ÷ 59) + 3.00% x (0 ÷ 59))

其後各分派期間之應付分派款額(如有)將按以上第1及2點相同之方法計算。

假設單一「可贖回」ELI並沒有在任何一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投資者將於各有關分派日期收取8個分派期間適用之分派款額 (如有),並將於到期時在交收日有權收取

  1. 數目相等於面值除以滙控股份於定價日之收市價之滙控股份或其等值現金(若滙控股份於定價日之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參考價);或
  2. 最初證券數目(若滙控股份於定價日之收市價低於參考價),

發行人可以現金結算任何不足一手之證券或作實物交付,而任何零碎證券將以現金結算。以現金支付的不足一手之證券及零碎證券均根據滙控股份於定價日之收市價計算。

最差回報情況

在單一「可贖回」ELI於任何贖回日期並無被贖回之前提下,倘若滙控股份之收市價處於以下所述之水平,即出現例子1及例子2的最差回報情況:

  • 於(i)第二個至最後一個分派期間(例子1);及(ii)所有分派期間(例子2)之每一營業日維持低於定界價(即於該等分派期間不會支付分派款額);及
  • 於定價日低於參考價。

投資者於到期時在交收日僅會有權收取:
(i) 就例子1而言,2,000港元(即首個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及最初證券數目或等值現金 (視乎發行人是否行使其酌情權以現金結算);或
(ii) 就例子2而言,最初證券數目或等值現金(視乎發行人是否行使其酌情權以現金結算)。

發行人可以現金結算任何不足一手之證券或作實物交付,而任何零碎證券將以現金結算。以現金支付的不足一手之證券及零碎證券均根據滙控股份於定價日之收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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