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範例僅作說明用途,並非實際投資回報之保證或預測。
| 籃子證券 |
滙豐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0005)(「滙控股份」)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之股份(0013)(「和黃股份」) |
| 每手證券數目 |
400(滙控股份) 1,000(和黃股份) |
| 交易日 |
2007年11月20日 |
| 發行日 |
2007年11月20日 |
| 交收日 |
2009年11月23日 |
| 交收貨幣 |
港元 |
| 定價日 |
2009年11月21日 |
| 分派比率 |
見下文表一及表二(僅根據表現最差證券之表現) |
| 參考比率 |
每個分派期間2.70%(相等於每年10.8%) |
| 上限參考比率 |
每個分派期間4.00%(相等於每年16.00%,僅適用於星級版每日計息系列) |
| 分派行使價 |
滙控股份(14.12港元) 和黃股份(7.73港元) |
| 交易日掛鈎證券收市價(最初現貨價) |
141.20港元(滙控股份) 77.30港元(和黃股份) |
| 贖回行使價 |
就每個贖回日期而言,最初現貨價之100% |
| 贖回價值 |
就每個贖回日期而言,面值之100% |
| 參考價/定界價 |
滙控股份(129.904港元) 和黃股份(71.116港元) (最初現貨價之92%) |
| 上限定界價 |
滙控股份(141.20港元) 和黃股份(77.30港元) (最初現貨價之100%) |
| 面值 |
100,000港元 |
| 最低申請額 |
100,000港元 |
| 購買價百分比 |
面值之100% |
| 最初證券數目 |
>769.79股滙控股份(如滙控股份於定價日為表現最差證券#) >1,406.15股和黃股份(如和黃股份於定價日為表現最差證券#) (以上股數為面值除以參考價所得之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
# 某一營業日之表現最差證券為表現百分比最低之證券,計算方法如下:
| 證券之表現百分比 = |
該證券於有關營業日之收市價 適用於該證券之最初現貨價 |
x 100% |
假設於首個贖回日期(2008年2月21日),滙控股份及和黃股份之收市價分別為143.00港元及79.00港元,那麼:
滙控股份之表現百分比= (143.00 ÷ 141.20) x 100% = 101.2748%
和黃股份之表現百分比= (79.00 ÷ 77.30) x 100% = 102.1992%
因此,首個贖回日期表現最差證券為滙控股份。
例子1 ─ 每日計息系列
在參考比率適用但上限參考比率不適用之情況下
表一
| 分派期間 |
贖回日期 |
分派期間開始日 (包括該日) |
分派期間結束日 (包括該日) |
分派比率 |
| 1 |
21/02/08Δ |
20/11/07 |
21/02/08 |
2.70%* |
| 2 |
21/05/08 |
22/02/08 |
21/05/08 |
X%** |
| 3 |
21/08/08 |
22/05/08 |
21/08/08 |
X%** |
| 4 |
21/11/08 |
22/08/08 |
21/11/08 |
X%** |
| 5 |
23/02/09 |
24/11/08 |
23/02/09 |
X%** |
| 6 |
21/05/09 |
24/02/09 |
21/05/09 |
X%** |
| 7 |
21/08/09 |
22/05/09 |
21/08/09 |
X%** |
| 8 |
19/11/09 |
24/08/09 |
19/11/09 |
X%** |
Δ分派估值日期
情況一 ── 於贖回日期取消一籃子「可贖回」ELI:
假設於首個贖回日期(2008年2月21日),表現最差證券(即滙控股份)之收市價為143.00港元,高於其贖回行使價(141.20港元),則一籃子「可贖回」ELI將於首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
投資者將於首個贖回交收日(2008年2月25日,即首個贖回日期後2個營業日)有權收取:
1. 分派款額:2,700港元=100,000港元 x 2.70%;及
2. 贖回證券數目,即價值相等於贖回價值之首個贖回日期表現最差證券之數目(或發行人行使酌情權支付按照贖回日期表現最差證券之收市價計算之現金),計算方法如下(下調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 |
|
|
| = |
100,000港元 143.00港元 |
|
| |
|
|
| = |
699.30股滙控股份 |
|
發行人可以現金或作實物交付結算299股 不足一手之證券,而當中0.30股零碎滙控股份則以現金結算(為滙控股份 x 滙控股份於首個贖回日期之收市價= 42.90港元)。
情況二 ── 於到期時終止一籃子「可贖回」ELI:
假設在第一及第二個贖回日期(分別為2008年2月12日及2008年5月21日),表現最差證券(即滙控股份)之收市價為140.00港元及139.00港元,低於其贖回行使價(141.20港元),則一籃子「可贖回」ELI不會於第一或第二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
假設在第二個分派期間共59個營業日中,有56個營業日的表現最差證券之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其定界價,則投資者有權收取:
|
1. 於首個分派日期就首個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 2,700港元 = 100,000港元 x 2.70%*;及
2. 於第二個分派日期就第二個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 2,562.71港元 = 100,000港元 x(2.70% x( 56個累計日數 ÷ 59個總日數))
|
其後各分派期間之應付分派款額(如有)將按以上述第2點相同之方法計算。
假設一籃子「可贖回」ELI並沒有在任何一個贖回日期被提早贖回,投資者將於各有關分派日期收取8個分派期間適用之分派款額(如有),並將於到期時在交收日有權收取:
-
於定價日之表現最差證券 (數目相等於面值除以表現最差證券於定價日之收市價) 或其等值現金(若於定價日之表
現最差證券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其參考價);或
-
於定價日之表現最差證券之最初證券數目(若於定價日之表現最差證券收市價低於其參考價),
發行人可以現金結算任何不足一手之證券或作實物交付,而任何零碎證券將以現金結算。以現金支付的不足一手證券及零碎證券均根據表現最差證券於定價日之收市價計算。
* 該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只會在表現最差證券於有關分派估值日期之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其分派行使價的情況下才會獲得派付。
** 該分派期間之分派款額等於面值乘以適用的分派比率(「X%」),而X%是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X% = 參考比率 X 累計日數 ÷ 總日數
上述公式中,
- 「累計日數」指有關分派期間有關營業日表現最差證券之收市價等於或高於定界價之營業日數;及
- 「總日數」指有關分派期間之總營業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