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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说明 – 每日计息系列

范例说明

以下范例仅作说明用途,并非实际投资回报之保证或预测。

挂钩证券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0005)(「汇控股份」)
每手证券数目 400
交易日 2007年11月20日
发行日 2007年11月20日
交收日 2009年11月23日
交收货币 港元
定价日 2009年11月21日
分派比率 见表一及表二
参考比率 每个分派期间2.00%(相等于每年8.00%)
上限参考比率 每个分派期间3.00%(相等于每年12.00%仅适用于星级版每日计息系列)
分派行使价 14.12港元(仅适用于表一的首个分派期间)
交易日挂钩证券收市价(最初现货价) 141.20港元
赎回行使价 就每个赎回日期而言,最初现货价之100%
赎回价值 就每个赎回日期而言,面值之100%
参考价定界价 129.904港元(最初现货价之92%)
上限定界价 141.20港元(最初现货价之100%)
面值 100,000港元
最低申请额 100,000港元
购买价百分比 面值之100%
最初证券数目 769.79股汇控股份(即面值除以参考价所得之数目,下调至小数点后两个位)

例子1 –每日计息系列

在参考比率适用但上限参考比率不适用之情况下

表一

分派期间 赎回日期 分派期间开始日(包括该日) 分派期间结束日(包括该日) 分派比率
1 21/02/08Δ 20/11/07 21/02/08 2.00%*
2 21/05/08 22/02/08 21/05/08 X%**
3 21/08/08 22/05/08 21/08/08 X%**
4 21/11/08 22/08/08 21/11/08 X%**
5 23/02/09 24/11/08 23/02/09 X%**
6 21/05/09 24/02/09 21/05/09 X%**
7 21/08/09 22/05/09 21/08/09 X%**
8 19/11/09 24/08/09 19/11/09 X%**

Δ分派估值日期 

情况一 ── 于赎回日期取消单一「可赎回」ELI:

假设于首个赎回日期(2008年2月21日),汇控股份之收市价为143.00港元,高于赎回行使价(141.20港元),则单一「可赎回」ELI将于首个赎回日期被提早赎回。

投资者于首个赎回交收日期(2008 年2月25日,即首个赎回日期后2个营业日)将有权收取:

  1. 分派款额:2,000港元 = 100,000港元x 2.00%*;及
  2. 赎回证券数目,即价值相等于赎回价值之汇控股份数目(或发行人行使酌情权支付按照赎回日期汇控股份之收市价计算之现金),计算方法如下(下调至小数点后两个位):

=    赎回价值 

汇控股份于首个赎回日期之收市价

 =   100,000港元 

143.00港元
 
       
 =    699.30股汇控股份  

發行人可以現金或作實物交付結算299股不足一手之證券,而當中0.30股零碎滙控股份則以現金結算(為0.30股滙控股份 x 滙控股份於首個贖回日期之收市價 = 42.90港元)。 

情况二 ── 于到期时终止单一「可赎回」ELI:

假设在第一及第二个赎回日期(分别为2008年2月21日及2008年5月21日),汇控股份之收市价为140.00港元及139.00港元,低于赎回行使价(141.20港元),则单一「可赎回」ELI不会于第一或第二个赎回日期被提早赎回。

假设汇控股份之收市价在第二个分派期间共59个营业日中,有56个营业日等于或高于定界价,则投资者有权收取:

  1. 于首个分派日期就首个分派期间之分派款额:
    2,000港元=100,000港元x 2.00%;及
  2. 于第二个分派日期就第二个分派期间之分派款额:
    1,898.31港元=100,000港元x(2.00% x (56个累计日数÷ 59个总日数))

其后各分派期间之应付分派款额(如有)将按以上第2点之相同方法计算。

假设单一「可赎回」ELI并没有在任何一个赎回日期被提早赎回,投资者将于各有关分派日期收取8个分派期间适用之分派款额(如有),并将于到期时在交收日有权收取: 

  1. 数目相等于面值除以汇控股份于定价日之收市价之汇控股份或其等值现金(若汇控股份于定价日之收市价等于或高于参考价);或
  2. 最初证券数目(若汇控股份于定价日之收市价低于参考价),

发行人可以现金结算任何不足一手之证券或作实物交付,而任何零碎证券将以现金结算。以现金支付的不足一手之证券及零碎证券均根据汇控股份于定价日之收市价计算。

*  该分派期间之分派款额只会在挂钩证券于有关分派估值日期之收市价等于或高于其分派行使价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派付。
** 该分派期间之分派款额等于面值乘以适用的分派比率(「X%」),而X%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X% =参考比率 x累计日数÷总日数 

上述公式中:
「累计日数」指有关分派期间挂钩证券收市价等于或高于定界价之营业日数;及
「总日数」指有关分派期间之总营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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